民革各区、县支部,市直各支部:
为加强民革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经研究,决定成立民革铜仁市委内部监督委员会,其成员组成如下:
主 任 王先华
副主任:杨海燕
委 员:杨益权、陈大强、党世奇、戴建英、董政勇
唐远光、杨应兵
内部监督委员会成员任期五年。
特此通知。
附件:《党员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附件:
民革铜仁市委党员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纪律处分原则
第一条 民革党员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对民革党员违反纪律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民革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给予处理。
二、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由内部监督委员会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反党纪的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二条 民革党员违反党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违反所在工作单位政纪和工作纪律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三条 对民革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四条 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党员,改正错误的,一年期满后,撤销处分。没有改正错误的,则给予下一级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三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集会、微信等方式公开发表反对执政党和国家的文章、演讲、宣言、声明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集会、微信等方式公开发表反对民革章程和民革中央的文章、演讲、宣言、声明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条 利用各种方式宣传邪教,加入邪教组织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条 制作、贩卖、传播、反对中国共产党大政方针、国家政策,丑化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中共形象以及民革党史、民革中央大政方针,丑化民革中央领导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给予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所述活动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条 组织、参与旨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与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与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免予处分或不予处分。
第十一条 挑拔民族关系制造事端,防碍政府或司法机关执行公务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与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免予处分或不予处分。
第十二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与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免予处分或不予处分。
第十三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国共产党、政府和司法机关执行公务,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与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免予处分或不予处分。
第十四条 对利用民革组织关系谋取个人利益,发表不当议论,对民革组织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在国(境)外,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或者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六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被判刑的党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八条 民革党员如果违反国家、单位、企业或其他组织纪律被处分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分。
第四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据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民革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侵犯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的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民革组织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唆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章程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民革章程和党内其他规定,采用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入党条件的人发展成为党员,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章 对违反中华民族道德标准的行为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生活不检点,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铜仁市委员会内部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6年2月26日起施行。